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八四九號

清償債務再審請求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許朝雄陳淑敏鄭玉山黃義豐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八四九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再審事件請求回復原狀,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三三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明。查本件抗告人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二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台北地院除以抗告人遲誤再審之不變期間三十日外,並以抗告人未明確表明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認其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乃以抗告人對於台北地院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其再審之訴自不合法,認台北地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經核尚無違誤,以九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二二六號裁定駁回其抗告。抗告人雖狀陳:其已陳明原確定裁判有消極不適用法規之情形,該錯誤非可歸責於抗告人之事由,九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二二六號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與系爭確定裁判合併裁判。

又相對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未依法承受訴訟,訴訟程序亦當然停止云云。核與前述之規定,毫不相涉,即不發生得否聲請回復原狀之問題。原法院因認其聲請回復原狀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一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八四九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再審請求回復原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