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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231號

一、台 莊榮兆與黃勤鎮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更正及補充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玉完梁玉芬陳麗玲謝說容黃書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台聲字第231號

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勤鎮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本院裁定(98年度台聲字第231號),聲請更正及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判決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自明。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98年3月19 日所為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更正、補充裁定。惟查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國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系爭裁定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並於主文諭知其訴訟費用負擔,無誤寫、誤算、其他錯誤或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補充裁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黃 書 苑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231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莊榮兆與黃勤鎮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更正及補充裁定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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