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國字第1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藍文祥張競文吳燁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上國字第14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勤鎮等13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經抗告人簽章之抗告狀原本;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該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對於97年10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二、又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116條第4項定有明文。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或首頁之記載與受方收受者不符、無傳真首頁可供核對或應添具所用書證影本而未添具者,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亦定有明文。抗告人固於97年11月10日傳真抗告狀,然迄未提出經其簽章之抗告狀原本,併命其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

三、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于 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國字第14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