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國字第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王聖惠傅中樂呂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國字第4號

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本院87年度上國字第1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立法院增訂專利法第90條明定專利權遭受侵害時,法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准專利權人訴訟救助;又伊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3項之規定,以國家核發之專利證書為擔保,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無須經法院調查辯論,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者而言。

三、查聲請人係對本院97年10月21日87年度上國字第14號(下稱第1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而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惟聲請人之再審之訴聲請狀內所載之再審理由,對本院前揭第14號確定判決究竟有如何合於再審規定之具體情事,並未據敘明,僅泛言具再審事由云云,與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不符合,是其再審之訴並不合法,故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非屬有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國字第4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