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040號
- 原告
- 吳秉杰
- 被告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代表人
- 蘇福智
- 訴訟代理人
- 吳維中
楊承達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判決有脫漏,茲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之二、應補充為:「訴訟費用新臺幣860元由原告負擔。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560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218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以112年度交字第2040號判決在案,原判決主文為:「一、原告之訴駁回。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惟漏未計算證人日旅費560元,就訴訟費用之裁判有所脫漏,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為補充判決。又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及被告代墊之證人日旅費560元(合計860元),均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