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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怡君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040號

原告
吳秉杰
被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吳維中

楊承達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判決有脫漏,茲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之二、應補充為:「訴訟費用新臺幣860元由原告負擔。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560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218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以112年度交字第2040號判決在案,原判決主文為:「一、原告之訴駁回。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惟漏未計算證人日旅費560元,就訴訟費用之裁判有所脫漏,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為補充判決。又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及被告代墊之證人日旅費560元(合計860元),均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非對於本案判決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040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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