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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唐一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地救字第3號

抗告人
聲請人
林心坭
相對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代表人
張麗錦

上列抗告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5日訴訟救助事件,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所明定;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經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於行政訴訟之抗告程序。

二、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5日112年度地救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裁判費1,000元,然未據抗告人繳納,依首揭規定,請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唐一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達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地救字第3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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