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唐一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172號

原告
林心坭
被告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代表人
李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事件,原告不服被告112年2月6日新北社區字第1120042511號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依同法第236條規定,簡易程序亦準用上開通常程序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於112年7月1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收文日)提起本件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9月5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繳裁判費,如不繳納,將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該裁定正本於112年9月12日合法送達於原告同居人(本院卷15頁),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等在卷可稽,另原告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地救字第3號裁定駁回,復又提起抗告,經本院高等庭以112年度抗字第32號裁定駁回,原告並於113年5月31日收受該抗告駁回之裁定,該部分確定在案。現因原告迄今未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救助又經裁定駁回確定,其起訴顯然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唐一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達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172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