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洪任遠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2235號

原告
王雲紀
被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李忠台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0年3月29日新北裁催字第48-A00E9E828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再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法第237條之3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0年3月29日新北裁催字第48-A00E9E828號裁決書所為處分(下稱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原處分於110年3月31日送達於原告住所,由原告之同居人簽名收受,此有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頁)。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送達之翌日即110年4月1日起算,於110年4月30日即告屆滿,惟原告遲至113年7月26日始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此有行政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參(本院卷第7頁),顯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磨佳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2235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