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郭嘉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622號

原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又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狀未由原告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字第2622號裁定限期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對原告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卷第29頁)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未為補正,其起訴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受委任訴訟代理人以自然人為限,且應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之資格,原告委任非自然人「摩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為訴訟代理人,自不生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效力,併予敘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郭 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2622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