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紀榮泰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交字第29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心茹
被上訴人
即被告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表人
孫榮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1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之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規定。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再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審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審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750元,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之。

三、另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此依同法第263條之5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準用之。是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若上訴人上訴未具理由,原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得不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併予敘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2911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