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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9號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等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兆翔

抗告人
謝清彥
相對人
法務部○○○○○○○
代表人
戴明瑋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確認監獄管理措施違法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110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①「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②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110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0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11月1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本院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其抗告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9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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