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8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8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虞進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虞進輝於民國102年5月19日凌晨0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0段00巷000號住處,因細故與告訴人李明山起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其受有頭部損傷、腦震盪、兩側肩膀及左腰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2年12月24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