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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86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廖華君吳俐臻楊忠霖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86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虞進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虞進輝於民國102年5月19日凌晨0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0段00巷000號住處,因細故與告訴人李明山起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其受有頭部損傷、腦震盪、兩側肩膀及左腰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2年12月24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楊忠霖

書記官 鄭鈺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86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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