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9號

販賣毒品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蔡川富蔡立群黃瀞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9號

                   102年度訴字第104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柏政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林柏政…。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柏政…。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其記載之主文與原本不符時,如僅係文字誤寫、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非不得以裁定更正之;本件原判決正本事實欄已詳細記載被告累犯之事實,並於理由內說明其為累犯,及引用刑法第四十七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九條,資為累犯加重其刑之依據,自不因主文僅載「曲○亭連續在車站竊盜」,漏繕「累犯」二字,而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原審於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其主文漏繕「累犯」二字與原本所載不符,經裁定予以更正,尚難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482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第一審判決確定後發見有誤寫誤算者,該事件雖曾繫屬於第二審,第一審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毋庸轉請第二審法院更正(司法院院字第231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案原判決正本已於理由內詳細說明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為累犯,及引用刑法第47條第1 項資為累犯加重其刑之依據,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雖漏繕「累犯」二字,惟此顯然錯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揆諸首開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川 富

法 官 蔡 立 群

法 官 黃 瀞 儀

書記官 李 彥 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9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販賣毒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