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易字第160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黃瀞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原易字第160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典展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陳富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李典展告訴被告陳富珍傷害案件,及被告陳富珍告訴被告李典展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二人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李典展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民國104年1月14日具狀撤回對陳富珍之傷害告訴,被告陳富珍亦於同日具狀撤回對李典展之傷害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狀2紙附卷為憑(本院卷第44至45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瀞 儀

書記官 李 彥 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易字第160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