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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陳盈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1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秋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3年度執聲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秋和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秋和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核,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螢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竊盜罪                │
│                │具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3月1日           │102年9月1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3年度偵字第693號    │102年度偵字第2073號   │
├───┬────┼───────────┼───────────┤
│      │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3年度東交簡字第141號│103年度東簡字第7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3月21日          │103年4月28日          │
├───┼────┼───────────┼───────────┤
│      │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3年度東交簡字第141號│103年度東簡字第7號    │
│      ├────┼───────────┼───────────┤
│      │判    決│103年4月21日          │103年5月29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        是            │         是           │
│勞動之案件      │                      │                      │
├────────┼───────────┼───────────┤
│備            註│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度執字第812號(未│103年度執字第1113號( │
│                │執行)                │未執行)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1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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