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號

遺棄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李昆南吳俐臻郭世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陳宣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遺棄案件(103年度訴字第7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宣岑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宣岑所犯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且非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者。又被告懷有4個月身孕,將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生產,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4條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陳宣岑因遺棄案件,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255號),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8日訊問後,認其涉犯遺棄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偵審中,經3次發布通緝,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103年9月18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本院斟酌被告所涉犯遺棄案件,業已於103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3年12月4日宣判,惟被告仍有逃亡之虞,本院酌定被告如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供擔保,應可確保本案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且以具保之方式為之,亦可替代羈押手段,為保全被告接受執行之強制處分手段,自屬必要。爰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2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郭世顏

書記官 王士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遺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