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東簡字第5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黃瀞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東簡字第58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哲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緝字第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哲躍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及證據應補充如下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所載犯罪時間應更正記載為「民國103年7月15日上午10時50分許」;

㈡犯罪事實欄二補充記載為「案經MANICAD MERCEDES SAO AN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㈢證據部分應補充「旅客住房紀錄翻拍照片1張」等證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所竊財物之價值,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損失,智識程度為專科畢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黃 瀞 儀

書記官 李 彥 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東簡字第58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