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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2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勝福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544 號、第60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林勝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物沒收。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2 、4 、5 、6 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6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454 條(按:即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定有明文。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訴
字第14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
87年6 月23日釋放出所,並經本院87年度訴字第149 號為
免刑判決確定;又於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
年度毒聲字第7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復經本院以87年度毒
聲字第124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88年6 月22日停止處分
釋放出所,於88年8 月24日執行完畢,刑事部分經本院以
87年度東簡字第19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89
年1 月1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90年12月11日假釋期
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是本案被告施用毒品犯行,距離前述觀察勒
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雖已逾5 年,然被告於上述觀
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既已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
經依法判刑確定,揆諸首開說明,自應依法論罪科刑(最
高法院95年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6年度台非字第119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
二級、第三級毒品,此觀諸該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
第3 款及附表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被告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基於一持有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而自取得毒品之時起至經警查獲
為止,持有行為僅一個,罪名同一,為繼續犯之單純一罪
。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罪之時間互有差距,行為亦有不
同,客觀上顯係個別起意所為,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前於①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東簡
字第19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②於87年間因轉
讓禁藥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
3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③於88年間因販賣毒
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1年上訴字第191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確定;④於91年間因傷害案件,經
本院以91年度東簡字第1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⑤於91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東簡字第3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⑥上開編號①至⑤案件,
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05 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8 年3 月、2 月15日確定,經接續執行,於98年2 月
18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遭撤銷假釋,尚須執行殘刑
1 年11月1 日;⑦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
年度東簡字第3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⑧於98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12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⑨上開編號⑦⑧案件經本院以99
年度聲字第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⑩於99年
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東簡字第479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⑪上開編號⑥⑨⑩案件經接續執
行,於102 年5 月9 日執行完畢,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
(四)至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辯稱:伊本案施用之第二級毒品係
伊另案104 年度訴字第19號販賣毒品案件所剩餘之毒品,
而伊於該案中已因供出毒品來源獲得減刑,是本案亦應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刑規定之適用等語(本
院卷第43頁背面)。惟查:被告於警詢初到案時,就本案
毒品來源係供稱:伊忘記本案毒品係什麼時候向何人購得
等語(警卷1 第2 頁),嗣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方辯稱:
甲基安非他命係伊之前販賣毒品案件剩下的,伊無意間找
到就來拿施用等語(偵卷1 第6 頁、本院卷第43頁背面至
第44頁、第45頁),而被告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倘係另案
販賣毒品所剩,衡情其於警詢初到案時,就此有利於己之
事項,當會立即告知警察,尚無刻意隱瞞之理,且甲基安
非他命係遭政府嚴格查禁之違禁物,價值不斐且取得不易
,被告持有之數量亦非少數,自不可能遺忘其毒品來源,
是被告所辯是否可採,已屬可疑;再參諸被告於前開另案
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時間,分別係於102 年12月30至31日、
103 年1 月1 日、103 年1 月28日及103 年1 月30日,距
離本案施用毒品時間均已達約2 年之久,是否確係另案販
賣毒品所剩餘之同批毒品,亦顯可疑;再佐以甲基安非他
命晶體因可溶於水,極易因空氣中之濕氣產生潮解,而臺
灣氣候炎熱潮濕,本案甲基安非他命倘經被告放置2 年方
被尋獲取出施用,衡情當已因濕氣及溫度而產生潮解變質
之情形,惟觀諸警察所拍攝之扣押物品照片(警卷1 第18
頁至第19頁),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4包,外觀均仍呈現
白色或無色結晶體狀態,顯然未因長期擺放產生潮解變質
,自難僅因被告前開所辯內容,即認其本案施用之甲基安
非他命係另案販賣毒品所剩,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
,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未符,尚無從
據以減輕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機會,及經
法院判處徒刑及執行,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仍未
反躬自省、戒除毒癮,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而為本件犯行
,所為實有不該,且施用毒品危害施用者之神經中樞,將
使施用者產生幻聽及幻想症狀,不僅對施用者之健康產生
不良之影響,同時因幻聽及幻想結果亦可能對公共秩序產
生危害;又其明知毒品對個人身心健康戕害甚鉅,竟仍持
有一定數量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助長毒品流通之風
險,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其於犯後尚能坦承本件犯行,
態度尚佳,兼衡酌其本件犯罪之動機、情節、方式,所持
有毒品之數量(詳見附表),暨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
職業為室內裝潢木工,每月收入約新臺幣2 、3 萬元,家
中有父母親、1 個哥哥、1 個妹妹、同居人及4 個小孩,
小孩均由同居人照顧,及檢察官就被告科刑範圍請求依法
審酌,被告則請求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六)沒收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被告
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
43頁背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定,於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銷燬;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
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
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
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所用之包裝袋
,因內含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
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
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
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上開條
例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
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等級之毒品等行為,
分別定其處罰。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
同條例第11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
條第1 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
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
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
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
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
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
獲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
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
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
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 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
8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係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
上犯行所用,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
第1 款規定,於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至包裝上開第三級
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內含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完全
析離,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一併諭知沒收;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
毒品犯行所用;扣案如附表編號4 、5 、6 所示之物,則
係被告所有供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犯行
所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本院卷第43頁背面),爰依刑
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分別於被告各該犯行項下沒
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物,雖係被告所有,然與
被告本案犯行並無關聯,亦經被告供述在卷(本院卷第43
頁背面),爰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
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 項、第11條第5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
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
1 項第1 款、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亭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物品及數量 │備註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4 年12月10│
│ │命24包(含包裝袋) │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結果(偵│
│ │ │卷2 第4頁背面至第5頁): │
│ │ │⒈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3.7899│
│ │ │ 公克,淨重3.5381公克,取樣0.0098公│
│ │ │ 克,餘重3.5283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⒉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3.7681│
│ │ │ 公克,淨重3.5163公克,取樣0.0142公│
│ │ │ 克,餘重3.5021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⒊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3.7695│
│ │ │ 公克,淨重3.5177公克,取樣0.0162公│
│ │ │ 克,餘重3.5015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⒋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3.7755│
│ │ │ 公克,淨重3.5237公克,取樣0.0104公│
│ │ │ 克,餘重3.5133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⒌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1.0800│
│ │ │ 公克,淨重0.8282公克,取樣0.0089公│
│ │ │ 克,餘重0.8193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⒍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1.0798│
│ │ │ 公克,淨重0.8280公克,取樣0.0059公│
│ │ │ 克,餘重0.8221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⒎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1.0767│
│ │ │ 公克,淨重0.8249公克,取樣0.0076公│
│ │ │ 克,餘重0.8173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⒏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1.0467│
│ │ │ 公克,淨重0.7949公克,取樣0.0123公│
│ │ │ 克,餘重0.7826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⒐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1.0322│
│ │ │ 公克,淨重0.7804公克,取樣0.0070公│
│ │ │ 克,餘重0.7734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⒑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1.0840│
│ │ │ 公克,淨重0.8322公克,取樣0.0150公│
│ │ │ 克,餘重0.8172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⒒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1.0676│
│ │ │ 公克,淨重0.8158公克,取樣0.0101公│
│ │ │ 克,餘重0.8057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⒓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1.0488│
│ │ │ 公克,淨重0.7970公克,取樣0.0105公│
│ │ │ 克,餘重0.7865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⒔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1.0089│
│ │ │ 公克,淨重0.7571公克,取樣0.0070公│
│ │ │ 克,餘重0.7501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⒕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1.0405│
│ │ │ 公克,淨重0.7887公克,取樣0.0069公│
│ │ │ 克,餘重0.7818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⒖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1.0722│
│ │ │ 公克,淨重0.8204公克,取樣0.0100公│
│ │ │ 克,餘重0.8104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⒗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1.0484│
│ │ │ 公克,淨重0.7966公克,取樣0.0093公│
│ │ │ 克,餘重0.7873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⒘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1.0386│
│ │ │ 公克,淨重0.7868公克,取樣0.0135公│
│ │ │ 克,餘重0.7733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⒙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1.0857│
│ │ │ 公克,淨重0.8339公克,取樣0.0126公│
│ │ │ 克,餘重0.8213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⒚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1.0867│
│ │ │ 公克,淨重0.8349公克,取樣0.0089公│
│ │ │ 克,餘重0.8260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⒛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1.0354│
│ │ │ 公克,淨重0.7836公克,取樣0.0109公│
│ │ │ 克,餘重0.7727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1.0769│
│ │ │ 公克,淨重0.8251公克,取樣0.0085公│
│ │ │ 克,餘重0.8166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1.0795│
│ │ │ 公克,淨重0.8277公克,取樣0.0070公│
│ │ │ 克,餘重0.8207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1.0520│
│ │ │ 公克,淨重0.8002公克,取樣0.0077公│
│ │ │ 克,餘重0.7925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1.0661│
│ │ │ 公克,淨重0.8143公克,取樣0.0072公│
│ │ │ 克,餘重0.8071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包│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4 年12月10│
│ │(含包裝袋,純質淨重│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結果(偵│
│ │共22.9417公克) │卷2 第5頁): │
│ │ │⒈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5.0357│
│ │ │ 公克,淨重4.7839公克,取樣0.0257公│
│ │ │ 克,餘重4.7582公克,純質淨重2.0755│
│ │ │ 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⒉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5.0719│
│ │ │ 公克,淨重4.8201公克,取樣0.0243公│
│ │ │ 克,餘重4.7958公克,純質淨重2.6461│
│ │ │ 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⒊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5.1008│
│ │ │ 公克,淨重4.8490公克,取樣0.0091公│
│ │ │ 克,餘重4.8399公克,純質淨重2.6856│
│ │ │ 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⒋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2.5003│
│ │ │ 公克,淨重2.2485公克,取樣0.0133公│
│ │ │ 克,餘重2.2352公克,純質淨重1.1631│
│ │ │ 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⒌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5.0832│
│ │ │ 公克,淨重4.8314公克,取樣0.0130公│
│ │ │ 克,餘重4.8184公克,純質淨重3.1850│
│ │ │ 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⒍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5.0937│
│ │ │ 公克,淨重4.8419公克,取樣0.0206公│
│ │ │ 克,餘重4.8213公克,純質淨重2.5408│
│ │ │ 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⒎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5.1094│
│ │ │ 公克,淨重4.8576公克,取樣0.0121公│
│ │ │ 克,餘重4.8455公克,純質淨重2.8784│
│ │ │ 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⒏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5.0917│
│ │ │ 公克,淨重4.8399公克,取樣0.0072公│
│ │ │ 克,餘重4.8327公克,純質淨重3.0720│
│ │ │ 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⒐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5.8072│
│ │ │ 公克,淨重4.8354公克,取樣0.0119公│
│ │ │ 克,餘重4.8235公克,純質淨重2.6656│
│ │ │ 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⒑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毛重0.2999│
│ │ │ 公克,淨重0.0481公克,取樣0.0055公│
│ │ │ 克,餘重0.0426公克,純質淨重0.0296│
│ │ │ 公克,檢驗結果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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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吸食器2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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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K盤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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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刮片1片 │ │
├──┼──────────┼──────────────────┤
│6 │塑膠鏟管1支 │ │
├──┼──────────┼──────────────────┤
│7 │電子磅秤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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