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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2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陳盈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22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元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元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元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檢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104年3月22日          │104年10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212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542號、│
│                │                      │105年度毒偵字第17號   │
├───┬────┼───────────┼───────────┤
│      │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281號    │105年度易字第9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11月26日         │105年4月28日          │
├───┼────┼───────────┼───────────┤
│      │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281號    │105年度易字第92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4年12月21日         │105年5月16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22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