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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4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趙耘寧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46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偉倫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執聲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偉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偉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宣告罰金部分,因僅一罪宣告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併此敘明。另援引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偉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表。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耘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一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46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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