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東簡字第264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吳俐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東簡字第264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梁文宗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梁文宗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長期佔人便宜,即毆打告訴人及毀損告訴人財物,使告訴人受有身體、精神及財產上傷害,惟念其犯後均坦認犯行,並考量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所受損害,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均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至被告於本案犯行所使用保溫瓶,並未扣案,審酌該物品一般人均能輕易取得、替代性極高、價值亦俱屬輕微,縱令諭知沒收仍無助達成預防再犯之目的,應屬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稱「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一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東簡字第26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