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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1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王麗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16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承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8年度執聲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承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 144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受刑人復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存卷可憑,經檢察官依其請求向本院為聲請。經核與上述規定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審酌其犯罪時間、罪質類型暨其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於附表中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上述說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承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民國)├────┬────┼────┬────┤│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號│ │ │ │ │(民國)│ │(民國)│├─┼───┼──────┼────┼────┼────┼────┼────┤│1 │施用第│有期徒刑3月 │106年8月│臺灣臺東│107年3月│臺灣臺東│107年6月││ │二級毒│,如易科罰金│15日採尿│地方法院│31日 │地方法院│11日 ││ │品 │,以新臺幣 │前5、6日│107年度 │ │107年度 │ ││ │ │1,000元折算1│之不詳時│東簡字第│ │東簡字第│ ││ │ │日 │間 │2號 │ │2號 │ ││ │ ├──────┼────┤ │ │ │ ││ │ │有期徒刑3月 │106年9月│ │ │ │ ││ │ │,如易科罰金│12日採尿│ │ │ │ ││ │ │,以新臺幣 │前2、3日│ │ │ │ ││ │ │1,000元折算1│之不詳時│ │ │ │ ││ │ │日 │間 │ │ │ │ │├─┼───┼──────┼────┼────┼────┼────┼────┤│2 │施用第│有期徒刑5月 │106年11 │臺灣臺東│107年8月│臺灣臺東│107年8月││ │二級毒│,如易科罰金│月3至4日│地方法院│3日 │地方法院│20日 ││ │品 │,以新臺幣 │間某午時│107年度 │ │107年度 │ ││ │ │1,000元折算1│許 │易字第 │ │易字第 │ ││ │ │日 │ │174號 │ │174號 │ ││ │ ├──────┼────┤ │ │ │ ││ │ │有期徒刑6月 │106年12 │ │ │ │ ││ │ │,如易科罰金│月23日11│ │ │ │ ││ │ │,以新臺幣 │時許 │ │ │ │ ││ │ │1,000元折算1│ │ │ │ │ ││ │ │日 │ │ │ │ │ │├─┼───┼──────┼────┼────┼────┼────┼────┤│3 │汽車駕│有期徒刑2月 │107年1月│臺灣臺東│107年9月│臺灣臺東│107年10 ││ │駛人,│,如易科罰金│11日 │地方法院│10日 │地方法院│月1日 ││ │無駕駛│,以新臺幣 │ │107年度 │ │107年度 │ ││ │執照駕│1,000元折算1│ │交簡字第│ │交簡字第│ ││ │車,因│日 │ │29號 │ │29號 │ ││ │過失傷│ │ │ │ │ │ ││ │害而致│ │ │ │ │ │ ││ │人受傷│ │ │ │ │ │ ││ │罪 │ │ │ │ │ │ │├─┼───┼──────┼────┼────┼────┼────┼────┤│4 │施用第│有期徒刑3月 │107年4月│臺灣臺東│108年1月│臺灣臺東│108年1月││ │二級毒│,如易科罰金│25日10時│地方法院│4日 │地方法院│21日 ││ │品 │,以新臺幣 │6分許前 │107年度 │ │107年度 │ ││ │ │1,000元折算1│96小時內│簡字第87│ │簡字第87│ ││ │ │日 │之某時(│號 │ │號 │ ││ │ │ │排除107 │ │ │ │ ││ │ │ │年4月23 │ │ │ │ ││ │ │ │日18時30│ │ │ │ ││ │ │ │分許至同│ │ │ │ ││ │ │ │年月5日 │ │ │ │ ││ │ │ │10時6分 │ │ │ │ ││ │ │ │許之期間│ │ │ │ ││ │ │ │) │ │ │ │ │├─┼───┼──────┼────┼────┼────┼────┼────┤│5 │共同犯│有期徒刑4月 │107年4月│臺灣臺東│108年1月│臺灣臺東│108年2月││ │竊盜罪│,如易科罰金│14日 │地方法院│29日 │地方法院│23日 ││ │ │,以新臺幣 │ │107年度 │ │107年度 │ ││ │ │1,000元折算1│ │原易字第│ │原易字第│ ││ │ │日 │ │175號 │ │175號 │ │├─┼───┼──────┼────┼────┼────┼────┼────┤│6 │共同犯│有期徒刑4月 │106年10 │臺灣臺東│108年3月│臺灣臺東│108年3月││ │竊盜罪│,如易科罰金│月7日 │地方法院│26日 │地方法院│26日 ││ │ │,以新臺幣 │ │107年度 │ │107年度 │ ││ │ │1,000元折算1│ │易字第 │ │易字第 │ ││ │ │日 │ │214號 │ │214號 │ │├─┼───┼──────┼────┼────┼────┼────┼────┤│7 │犯踰越│有期徒刑8月 │107年3月│臺灣臺東│108年5月│臺灣臺東│108年6月││ │門扇侵│ │16日 │地方法院│31日 │地方法院│24日 ││ │入住宅│ │ │108年度 │ │108年度 │ ││ │竊盜罪│ │ │易字第86│ │易字第86│ ││ │ │ │ │號 │ │號 │ │├─┼───┼──────┼────┼────┼────┼────┼────┤│8 │搬運贓│有期徒刑3月 │106年10 │臺灣臺東│108年6月│臺灣臺東│108年7月││ │物 │,如易科罰金│月19日 │地方法院│14日 │地方法院│15日 ││ │ │,以新臺幣 │ │108年度 │ │108年度 │ ││ │ │1,000元折算1│ │訴字第33│ │訴字第33│ ││ │ │日 │ │號 │ │號 │ │├─┼───┼──────┼────┼────┼────┼────┼────┤│9 │成年人│有期徒刑8月 │106年10 │臺灣臺東│108年8月│臺灣臺東│108年8月││ │與少年│ │月5日 │地方法院│2日 │地方法院│26日 ││ │共同犯│ │ │107年度 │ │107年度 │ ││ │結夥竊│ │ │易字第 │ │易字第 │ ││ │盜罪 │ │ │332號 │ │332號 │ │├─┴───┴──────┴────┴────┴────┴────┴────┤│備註: ││1.編號1經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算1日。 ││2.編號2經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算1日。 ││3.編號1至8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執行中。(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872號、第1547號、第1840號、108 ││ 年度執字第392號、第503號、第811號、第1194號、第1449號;徒刑期間:109年6 ││ 月30日至111年10月29日) ││4.編號9未執行。(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994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16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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