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1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杜賢佑
- 選任辯護人
- 傅爾洵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被訴妨害秘密罪之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無故以照相、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日前之某不詳時間,在臺東縣○○市○○路000巷00號之住所,未經告訴人乙○○同意,無故以手機拍攝告訴人裸露胸部、全身裸體及告訴人與其從事性行為之非公開活動照片。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之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依刑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惟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調解,經核閱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號調解筆錄確認無誤,並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撤告書1份在卷可佐。依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