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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9號

聲請證據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邱奕智陳偉達施伊玶

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證據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清彥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本院一○八年度簡上字第二十一號卷宗內證據光碟複本壹份。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清彥因再審及非常上訴,爰依法聲請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1號妨害公務案件之證據光碟複本1份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一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臺東簡易庭以108年度東簡字第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聲請人向本院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2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欲依再審相關規定,對該確定案件提出再審之聲請,而請求本院准許付與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1號卷宗內證據光碟複本1份,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認聲請人確有訴訟之正當需求。再交付該光碟複本尚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所定情形,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以利聲請再審,爰准其所請,裁定如主文所示。又有關如何繳納費用部分,核屬司法行政應行辦理事項,自將由負責該項業務之相關人員依法辦理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書記官 劉嘉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9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證據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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