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彭育豪
- 指定辯護人
- 王丕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原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三日作成之裁定,應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3號解釋闡明在案。又裁判之更正,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原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判決同此見解。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日作成之裁定,有誤寫之部分,揆諸前開說明,該等部分之更正,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裁定本旨,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出處 更正記載 1 上訴人欄 刪除「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2 主文 增列上訴人即被告姓名「彭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