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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蔡立群蔡政晏陳昱維

上訴人
即被告
彭育豪
指定辯護人
王丕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原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三日作成之裁定,應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3號解釋闡明在案。又裁判之更正,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原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判決同此見解。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日作成之裁定,有誤寫之部分,揆諸前開說明,該等部分之更正,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裁定本旨,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昱維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出處 更正記載  1 上訴人欄 刪除「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2 主文 增列上訴人即被告姓名「彭育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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