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6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王詳崴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訴字第5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五日作成之裁定,附表編號4「物品名稱」
欄,應更正為「郵局存摺1本」。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3號解釋闡明在案。又裁判之更正,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原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判決同此見解。
二、查本院112年6月5日作成之112年度聲字第156號,於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揆諸前開說明,對之予以更正,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裁定本旨,且合於聲請人即被告王詳崴聲請之範圍,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