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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蔡立群姚亞儒陳昱維

聲請人
即被告
王詳崴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訴字第5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五日作成之裁定,附表編號4「物品名稱」

欄,應更正為「郵局存摺1本」。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3號解釋闡明在案。又裁判之更正,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原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判決同此見解。

二、查本院112年6月5日作成之112年度聲字第156號,於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揆諸前開說明,對之予以更正,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裁定本旨,且合於聲請人即被告王詳崴聲請之範圍,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陳昱維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6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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