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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О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蔡勝雄黃呈熹蔡世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О號

公訴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午○○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二七號),及移併案審理(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五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午○○連續攜帶兇器毀越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事實

一、午○○有犯竊盜罪之習慣,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塗銷少年前科紀錄。又因竊盜案件,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均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一年一月七日凌晨許起至同年五月間某日止,連續或徒手或攜帶其所有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有危害而足以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未扣案),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財物,嗣經員警循線依通聯記錄查獲,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午○○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寅○○、丑○○○、卯○○、辛○○、庚○○、己○○、戊○○、丁○○、未○○於警詢及本院調查時及被害人甲○○、乙○○、壬○○○、丙○○、子○○、辰○○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蔡財清(附表編號一案)、巳○○(附表編號八案)、李祝壽(附表編號十三案)於警詢時及證人癸○○(附表編號十四案)於警詢、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復有證人蔡財清之通聯記錄一份、金飾買入翻造登記簿一份、台東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三紙、手機照片二幀、失竊及棄置贓物地點照片十六幀、車號Q4─0119號失竊車輛照片四幀、寅○○、子○○及未○○之贓證物品保領據共五紙、竊得之汽車零件照片二十二幀、報案三聯單(被害人未○○)一紙在卷可稽。另雖被害人寅○○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指述其失竊財物尚含美金一百多元、珍珠項鍊三條、新台幣二萬多元,被害人辛○○指稱其失竊物品尚含點唱主機二台、零錢七千多元,被害人未○○證稱其失竊物品尚含賽車椅三張、鋁製水箱二個等物,然被告堅稱:被害人寅○○部分,伊沒有拿美金,珍珠項鍊僅竊得一條、現金僅二千多元,辛○○部分,伊未竊走主機、零錢僅竊得三、四千元,未○○部分,賽車椅只竊得一張、鋁製水箱亦只有一個等語,則觀被害人寅○○、辛○○、未○○等人被竊得之財物各式各樣種類繁多,衡情渠等對於失竊物品之種類、數量應難以一一確實掌握,且上開竊盜犯行既經被告坦承不諱,其對於究竊得何物及其數量,業無狡辯之必要,況亦無何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尚竊得除附表所示以外之財物,是被告上開所辯,尚屬可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螺絲起子為金屬製品,質地堅硬而型尖,在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具有危險性,均足作為兇器使用;又門鎖已屬門扇之一部分,非如外掛之鎖為安全設備;窗戶、鐵皮具有防閑之效用,為安全設備。核被告午○○所為,附表編號一、三、十三號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附表編號四號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竊盜罪。附表編號六、十一號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附表編號二號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竊盜罪。附表編號七、八、九、十四號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附表編號十號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加重竊盜罪。附表編號十二號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條之普通竊盜罪。附表編號五號,雖已著手竊盜行為之實施,惟未生竊得財物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於附表編號七、八號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惟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七、八號之犯行,均係以持一字型螺絲起子竊取住宅外之機車,非如公訴意旨所載係以自備之鑰匙行竊,此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自承,且觀被告歷次行竊之手法,多係以螺絲起子為行竊之工具,參以攜帶兇器行竊又係加重竊盜罪,較之普通竊盜罪重,若非被告確有攜以行竊,否則其豈有入己於重罪之理?是堪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言應係屬實,是被告就附表編號七、八號所為應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公訴意旨認應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處斷,尚有未洽,惟起訴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被告所為多次竊盜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且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攜帶兇器毀越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既遂一罪,並加重其刑。又公訴意旨認被告如附表編號十號所示之犯行,係持螺絲起子於夜間侵入住宅行竊,惟攜帶兇器部分為被告所否認,經查:被害人戊○○住宅之門並無遭破壞之跡象乙節,迭據被害人於警詢及本院調查時證述明確,則大門既未遭破壞,且又未查扣有何足供兇器使用之工具,足徵被告此部分所辯應堪採信。雖被害人戊○○於警詢中指述抽屜內之鑰匙孔有遭撬出,然於本院調查時則證述係抽屜的螺絲釘被撬出,被害人對於究係何處被撬出說法不一,且此部分既未經查扣有何行竊工具,加以被告否認有攜何工具,是自無足認定被告行竊時尚有攜帶兇器。被告於附表編號十號之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加重竊盜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尚涉犯同法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又被告於如附表編號十二至十四號所示之犯行,起訴意旨雖未論及,惟與已起訴論罪科刑之竊盜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並經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五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四三號移請併案審理,其一部起訴之效力及於全部,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目的在於不勞而獲,惟對於被害人心理造成之恐懼、不便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自八十五年間起至今有多次竊盜前科,已如前述,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且於本案中又連續竊盜十四次,足見被告有犯竊盜之習慣,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施予矯正處分之必要。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螺絲起子、千斤頂,並未扣案,且據被告供承已將其丟棄或不知去向,顯然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附記: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蔡世芳

書記官 陳美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犯罪手段及所得財物  │備註│
│    │          │              │      │                    │    │
├──┼─────┼───────┼───┼──────────┼──┤
│一  │九十一年二│臺東市○○街三│寅○○│持一字型螺絲起子,破│    │
│    │月十七日凌│一號          │      │壞鑲於門上之門鎖,夜│    │
│    │晨二、三時│              │      │間侵入住宅內竊取:黃│    │
│    │許(夜間)│              │      │金項鍊一條、戒子一只│    │
│    │          │              │      │、珍珠項鍊一條、摩托│    │
│    │          │              │      │羅拉CD928型行動│    │
│    │          │              │      │電話一支(借予不知情│    │
│    │          │              │      │之蔡財清使用)、人民│    │
│    │          │              │      │幣一千二百元、新台幣│    │
│    │          │              │      │二千元、龍銀二、三個│    │
│    │          │              │      │、銀狐電磁消除器五個│    │
│    │          │              │      │、雙B抗磁貼片一個、│    │
│    │          │              │      │貼寶低波按摩器二十三│    │
│    │          │              │      │個、人類生長激素十九│    │
│    │          │              │      │瓶、水嫩潔膚乳五瓶、│    │
│    │          │              │      │去角質凝露五瓶、黑色│    │
│    │          │              │      │旅行袋一個、皮爾卡登│    │
│    │          │              │      │夾克一件、工具箱一個│    │
│    │          │              │      │、瓦斯烙鐵一組、套筒│    │
│    │          │              │      │扳手一組、潛水頭燈一│    │
│    │          │              │      │個、電錶一個、中國農│    │
│    │          │              │      │民銀行信用卡一張、都│    │
│    │          │              │      │彭打火機一個。      │    │
├──┼─────┼───────┼───┼──────────┼──┤
│二  │同年三月間│臺東市○○路三│甲○○│踰越安全設備窗戶入內│    │
│    │某日下午五│八號          │乙○○│,徒手竊取機車(車號│    │
│    │、六時許  │              │      │UDP─一六二號)一│    │
│    │          │              │      │輛、寶石四顆、支票八│    │
│    │          │              │      │張。                │    │
├──┼─────┼───────┼───┼──────────┼──┤
│三  │同年三月間│臺東市○○路一│陳楊秀│持一字型螺絲起子破壞│    │
│    │某日凌晨三│段五八二號卡拉│英    │門鎖,於夜間侵入住宅│    │
│    │時許(夜間│OK店        │      │,竊取金項鍊一條、戒│    │
│    │)(起訴書│              │      │子一只、新臺幣二萬元│    │
│    │誤載為九十│              │      │、香菸六條、駕照、身│    │
│    │年三月間)│              │      │分證、台灣銀行及郵局│    │
│    │          │              │      │存款簿。            │    │
├──┼─────┼───────┼───┼──────────┼──┤
│四  │同年三、四│臺東市○○街與│陳林玉│踰越安全設備窗戶,夜│    │
│    │月間某日凌│開封街街口檳榔│華    │間侵入住宅,徒手竊取│    │
│    │晨三、四時│攤兼營卡拉OK│      │放於櫃台之新臺幣二千│    │
│    │許(夜間)│店            │      │元左右。            │    │
├──┼─────┼───────┼───┼──────────┼──┤
│五  │同年四月間│臺東市○○街六│卯○○│持螺絲起子毀壞鐵皮之│    │
│    │某日上午五│一巷一四五號玉│      │安全設備入內,並於著│    │
│    │時許      │梅卡拉OK蒸餃│      │手取財物之際,因遭被│    │
│    │          │店            │      │害人卯○○發覺而竊盜│    │
│    │          │              │      │未果。              │    │
├──┼─────┼───────┼───┼──────────┼──┤
│六  │同年四月二│臺東市○○街二│辛○○│持螺絲起子毀越安全設│    │
│    │日凌晨四、│七號天芳家常菜│      │備鋁門窗,入內竊取投│    │
│    │五時許    │餐廳(夜間無人│  │幣機二台、零錢三、四│    │
│    │          │居住)        │      │千元、支票簿一本。  │    │
├──┼─────┼───────┼───┼──────────┼──┤
│七  │同年四月間│臺東市○○路七│丙○○│持一字型螺絲起子竊取│    │
│    │某日白天  │八六號屋外    │      │車號WFD─三八○號│    │
│    │          │              │      │機車一輛            │    │
├──┼─────┼───────┼───┼──────────┼──┤
│八  │同年四月二│臺東市○○街一│庚○○│持一字型螺絲起子竊取│    │   │
│    │十六日上午│九二號屋外    │      │車號ZZP─一二六號│    │
│    │六、七時許│              │      │機車一輛            │    │
├──┼─────┼───────┼───┼──────────┼──┤
│九  │同年四月九│臺東縣卑南鄉賓│己○○│持一字型螺絲起子竊取│    │    │
│    │日凌晨五、│朗村賓朗路三三│      │車號HX─二五九二號│    │    │
│    │六許      │號屋外        │      │自小客車一輛        │    │
├──┼─────┼───────┼───┼──────────┼──┤
│十  │同年四月間│臺東市岩灣里興│戊○○│夜間侵入住宅,徒手竊│    │
│    │某日凌晨三│安路二段二六六│      │取VCD一台、CD十│    │
│    │、四時許(│號            │      │多片、洋菸七條、銅板│    │
│    │夜間)    │              │      │四千多元。          │    │
├──┼─────┼───────┼───┼──────────┼──┤
│十一│同年五月間│臺東市○○路四│丁○○│持螺絲起子破壞安全設│    │
│    │某日凌晨四│段二九六之一號│      │備之外掛門鎖,入內竊│    │
│    │、五時許  │卡拉OK店(夜│      │取新臺幣二萬元左右。│    │
│    │          │間無人居住)  │      │                    │    │
├──┼─────┼───────┼───┼──────────┼──┤
│十二│同年一月七│臺東市○○路臺│子○○│持千斤頂竊取車號WN│九十│
│    │日凌晨    │東戶政事務所前│      │─一八八一號自用小客│二年│
│    │          │              │      │車上之鋁圈及輪胎各四│偵字│
│    │          │              │      │個。                │第三│
│    │          │              │      │                    │四三│
│    │          │              │      │                    │號併│
│    │          │              │      │                    │案  │
├──┼─────┼───────┼───┼──────────┼──┤
│十三│同年五月十│臺東市○○路二│未○○│持一字型螺絲起子,毀│同上│
│    │五日凌晨四│段九八號      │      │越安全設備窗戶,並於│    │
│    │時許(夜間│              │      │夜間侵入住宅,竊取H│    │
│    │)        │              │      │KS避震器四支、海爾│    │
│    │          │              │      │避震器一台份、賽車椅│    │
│    │          │              │      │一張(借予不知情之李│    │
│    │          │              │      │祝壽使用)、鋁製水箱│    │
│    │          │              │      │一組、剎車碟盤四組、│    │
│    │          │              │      │活塞剎車卡鉗一組、三│    │
│    │          │              │      │環表一組、HKS延遲│    │
│    │          │              │      │熄火二個、白鐵排氣管│    │
│    │          │              │      │一支、汽油調壓伐一只│    │
│    │          │              │      │、引擎室拉桿一組、排│    │
│    │          │              │      │檔頭一顆、N型快排桿│    │
│    │          │              │      │一支、水箱蓋一個、後│    │
│    │          │              │      │上拉桿一支、前來令片│    │
│    │          │              │      │四片、煞車油管二條、│    │
│    │          │              │      │負極線二條、火星塞四│    │
│    │          │              │      │只、輪胎螺絲十二只、│    │
│    │          │              │      │後前速調整器。      │    │
├──┼─────┼───────┼───┼──────────┼──┤
│十四│同年五月七│臺東市○○路二│辰○○│持一字型螺絲起子竊取│九十│
│    │日十二時  │○四號前      │      │車號Q四─○一一九號│一年│
│    │          │              │      │自用小客車一輛      │偵字│
│    │          │              │      │                    │第二│
│    │          │              │      │                    │三一│
│    │          │              │      │                    │五號│
│    │          │              │      │                    │併案│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О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