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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東簡字第三六四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東簡字第三六四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四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攜帶兇器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衣架壹枝、T型起子壹枝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六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林恒祺

書記官 蘇 豫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東簡字第三六四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