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一四號),被告在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於保安林竊取森林主產物,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電鏈鋸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副產物」之記載,更正為「主產物」,所犯法條欄「竊取森林副產物未遂罪」之記載,更正為「竊取森林主產物未遂罪」,所犯法條欄補充:「應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扣案供犯罪所用之電鏈鋸一支為被告所有,業據其所自承,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之」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近年颱風過後,臺灣土石流災情嚴重,被告罔視一般民眾對於森林應予保育之迫切期望,竟貪圖小利,於保安林竊取森林主產物,至屬不該,前因加重竊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又犯本件性質相近之竊取森林主產物未遂罪,惟坦承不諱,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而本件被告尚在竊取階段即被發現,是尚未竊得森林主產物,當無併科贓額之問題,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記: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一 於保安林犯之者。

前項未遂犯罰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鄭 峻 明

書記官 陳 美 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