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1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1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076號) ,本院臺東簡易庭認不宜逕行簡易程序 (96年度東簡字第235號),移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竊盜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按告訴人為被告之祖母,為直系血親,有全戶戶籍資料表在卷可稽,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上開親屬間犯竊盜罪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甲○○○於民國96年6 月11日當庭聲請撤回告訴,有調查筆錄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