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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1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蔡玉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19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076號) ,本院臺東簡易庭認不宜逕行簡易程序 (96年度東簡字第235號),移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竊盜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按告訴人為被告之祖母,為直系血親,有全戶戶籍資料表在卷可稽,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上開親屬間犯竊盜罪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甲○○○於民國96年6 月11日當庭聲請撤回告訴,有調查筆錄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玉雪

書記官 陳昭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1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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