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9號
- 原告
- 陳港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Dcard帳號分別為「義守大學」、「新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裁判費之徵收,依訴訟係因財產權或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分別定徵收標準。倘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比例累退制計算徵收之,若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按定額制徵收之,於非財產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自明。是當事人如以名譽權受侵害為由,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金錢賠償,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者,前者聲明請求給付金錢,乃因財產權而起訴,後者聲明請求為回復名譽之處分,非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二者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所定標準,並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分別徵收裁判費。至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係指主請求及附帶請求均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而言,於前述情形並無適用(參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83號民事裁判意旨)。再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數額,加徵10分之5。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即Dcard帳號分別為「義守大學」、「新生」刪除於Dcard平台(網址:https://www.dcard.tw/f/freshman/p/000000000)所刊載及留言之侵害名譽內容,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各徵收裁判費4,500元;第2項請求被告即Dcard帳號分別為「義守大學」、「新生」不得再散布相關不實言論,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各徵收裁判費4,500元;第3項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300,000元,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4,1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0元【計算式:(4,500元×2)+(4,500元×2)+4,100元=22,10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