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二О五號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二О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