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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7年度東國小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國小字第1號

原告
謝清彥
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法定代理人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①「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119條第1項)。②「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第121條第1項)。③「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陳報補正: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過院,上開裁定書在送達原告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第45頁: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據上,原告之訴顯不合程式,而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107年度東國小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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