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國小更一字第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國小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謝清彥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 法定代理人
- 莊國勝
- 訴訟代理人
- 鄭合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參拾捌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其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在民國108年10月30日上午09時20分由同一承審法官、同一原告,在審理108年度東國小字第05號國家賠償事件(下稱第一件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接續審理本件第二件訴訟時,由承審法官事先整理:原告起訴狀(見本院107年度東國小字第01號國家賠償事件,下稱107東國小01號卷)、108年07月18日呈報狀{見本院卷(下同)第38頁}後,當庭朗讀供原告確認:事實理由及訴之聲明,其內容如下:
一、原告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以書面向被告請求國家賠償,其故意過失浸溼毀損原告之書籍(即①「靜思語典藏版」(中英日西對照)。②「秘密」。③「無師自通VOL.8人物頭像超精解析」、④「打好日語基礎(合)(革新本)」(以下合稱系爭書籍),其監所趙姓職員毀匿該文書,至原告於107年01月15日重新提出。嗣被告委由田姓職員對毀損物品拍照存證,並稱其將以網路搜尋舊書作為賠償條件,但原告始末均為接受。被告逾期怠惰不作為,嗣約120日後即5月15日由職員楊姓告知:「承辦人把之前的國賠資料弄丟了,叫你全部重寫」,原告拒卻。
二、被告復於約200日後即107年08月07日再度操弄權術巧取以「綠監總00000000000」函命原告補正形式程序,卻未具體諭知原告係缺漏何種文件以俾正確補正。原告亦於同年08月10日、09月25日補正說明並央被告具體諭知,後被告在予約300日後及10月12日以綠監總字第10704003970函拒絕國家賠償。
三、原告諸次透過臺東監獄教誨師及台北看守所科員央被告:以其他更加便宜之方案調解,以省免不必要之司法資源勞費,但其卻屢矯泄傲慢應「照司法程序走,不必廢話!」,爰依國家賠償之法律關係起訴等語,併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並全額捐奉社福弱勢公益團體(第49頁至第50頁:筆錄}後,原告始提出:身體不適,及聲請法官迴避等語,見後詳述)。
貳、被告則以:
一、原告於106年10月05日將個人物品至於被告監所二舍73房,同年10月13日至15日因卡努颱風至綠島地區降下大雨,同年10月16日原告領物品時發現有4本系爭書籍遭水浸濕之情事,而於107年01月15日向被告提出請求國家賠償。而被告前蕭姓職員因不熟國賠程序,逕與被告進行口頭協議。至107年07月間更換承辦人員後,發現原告107年01月15日所提國家賠償聲請書與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法定程序不合,於同年08月7日以綠監總字第10704003970號書函通知原告於文到10日內補正,隨函附有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請求書1份,原告僅需將請求書填載完備即可,然原告於107年08月10日以書面表示無須補正。被告因原告遲未補正,遂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二點:「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審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議,逕行拒絕賠償..請求賠償不合法定程式不補正、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於107年10月2日發給原告拒絕賠償理由書。
二、被告和解方案為:願賠償原告全新系爭書籍(第35頁至第36頁:網路查詢資料)或以該書籍之定價金額,併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參、下列重要事實,經被告在言詞辯論期日確認後不爭執(原告沈默,第51頁至第52頁:筆錄)。
一、原告於107年1月25日向被告所提出之收容人申請單,內載:「查本監(係指被告)因於106年10月16日前強行保管本人之書籍于漏水之環境,又怠忽職守未注意,肇致若干書籍遭滲雨毀損,依法請求本監賠償之」{見本願卷(下同)第37頁:系爭賠償申請單影本}。
二、於106年10月13日颱風來襲時,被告所保管:原告在監所庫房遭滲水濺濕之書籍,為①「靜思語典藏版」(中英日西對照)。②「秘密」。③「無師自通VOL.8人物頭像超精解析」、④「打好日語基礎(合)(革新本)」(以下合稱系爭書籍,第35頁至第36頁:該書籍查詢資料)。
㈡被告典獄長在系爭賠償申請書批示「請儘速依規定賠償之」(第27頁:拒絕賠償理由書內載)。
㈢依本院於108年10月25日查詢,系爭書籍之網路定價分別為①「靜思語典藏版」(中英日西對照)188元、②「秘密」250元、③「無師自通VOL.8人物頭像超精解析」300元、④「打好日語基礎(合)(革新本)」200元(第43頁至第46頁:該查詢資料)(系爭書籍合計之定價金額為938元)。
三、被告於107年10月02日以107年度賠議字第01號拒絕原告之賠償(第27頁至第29頁:拒絕賠償理由書影本)。
四、本件適用之相關法條:
㈠國家賠償法:
①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管理有欠缺,致人民..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②第7條本文「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
㈡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肆、得心證之理由:按「公有公共設施因..管理有欠缺,致人民..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03條)。
一、而被告既承認:因106年10月間卡努颱風降雨,造成被告所保管原告之系爭書籍遭水浸濕毀損乙情,則依國家賠償法第03條之規定,被告對原告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次按「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國家賠償法第7條本文)。故被告既願意賠償原告以該書籍之定價金額等語,則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但卻為原告所拒絕(第38頁)。經查:系爭書籍經本院於108年10月25日查詢,其網路定價分別為①「靜思語典藏版」(中英日西對照)188元、②「秘密」250元、③「無師自通VOL.8人物頭像超精解析」300元、④「打好日語基礎(合)(革新本)」200元(第43頁至第46頁:該查詢資料),系爭書籍合計之定價金額為938元。故原告依國家賠償之法律關係起訴,求為判決:在被告應給付原告938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四、至於原告指稱:今日身體不適,導致無應訊乙節。經查:原告在前揭第一件案件言詞辯論時,即當庭以信紙書寫刑事告發狀、國賠聲請狀、訴願狀等狀(第60頁即該案件卷第77頁:筆錄影本),又經原告仔細校閱筆錄後,分別提出:爭點補充事項、更正事項、聲請迴避事項(第61頁即同該案件卷第78頁:筆錄)而侃侃論述,觀被告在開庭時之身體、精神狀況,與一般人並無有異,故原告在後接續之本件言詞辯論時,猶仍指稱:身體不適、導致無應訊乙節,並無理由。
五、按「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但其聲請..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但書)。經查:原告在第一件案件言詞辯論時,當庭確認事實理由之陳述及訴之聲明(第56頁至第57頁,即第一案件第74頁至第75頁:筆錄影本),併逐一校閱筆錄後,①在該案件不爭執事項簽名(第59頁,即第一案件第76頁:筆錄影本),②對爭點之部分:為更正之陳述及記載後簽名(第61頁,即第一案件第78頁:筆錄影本)後,嗣始聲請本案承審法官應迴避(刑事、民事及行政上的糾紛)。但原告卻又在接續之本件事件言詞辯論中,仍徒以:相同原告與同一承審法官有刑事、民事及行政上糾紛之同一相同理由,再次重複聲請法官迴避,則顯有意圖延滯訴訟而為之事實,故本件核無停止訴訟之理由,應為明確。
伍、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陸、訴訟費用額之部分,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本件經准予訴訟救助: 108年度救字第3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