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7年度東國小字第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國小字第1號
- 原告
- 謝清彥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 法定代理人
-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①「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119條第1項)。②「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第121條第1項)。③「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陳報補正: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過院,上開裁定書在送達原告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第45頁: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據上,原告之訴顯不合程式,而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