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救字第2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救字第26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且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之必要,亦毋庸定期命其補正。而所謂「無資力」,係指聲請人之經濟情況係窘於生活所需,且亦缺乏經濟信用可供籌借款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下稱綠島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即本院108年度東國簡字第4號),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本院107年度救字第22號、108年度簡抗字第1號等裁定為據,惟上開裁定雖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然並無拘束本件聲請之效力;又聲請人自106年9月28日進入綠島監獄後,迄108年4月24日借提出監前,有結存保管金新臺幣(下同)1,311元,其間於106年11月1日、11月29日、107年1月31日、3月2日、4月27日、7月20日、9月14日、108年3月28日、4月17日,有8,000元、2,000元、4,000元、3,000元、6,000元、1,500元、1,000元、2,000元、100元之保管金收入(來源為接見收入、郵寄匯票、現金等),此有綠島監獄108年7月3日函復之聲請人106年9月至108年4月間之保管金分戶卡附卷可稽,而聲請人本件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僅3,200元,衡情尚未逾其社會經濟信用能力,難謂聲請人已達窘於生活且缺乏信用,而無資力支出本件裁判費。是聲請人未能釋明確實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