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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國簡字第10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俐臻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5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原告前就本案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年度東救字第18號裁定駁回,再經本院以110年度簡抗字第2號駁回其抗告確定,故原告仍應依法補繳裁判費。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109年度東國簡字第10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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