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東原簡字第22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東部中會
- 法定代理人
- 田雪蓉
- 訴訟代理人
- 張麗秋
- 訴訟代理人
- 卓育佐律師
- 被告
- 黃安治(即潘進添、潘添旺、潘進興之繼承人)
- 被告
- 潘榮華(即潘進添、潘添旺、潘進興之繼承人)
- 被告
- 潘春蓮(即潘進添、潘添旺、潘進興之繼承人)
- 被告
- 劉秉富(即呂詹玉蘭之繼承人)
- 被告
- 梁繡珠(即呂詹玉蘭之繼承人)
- 被告
- 梁繡雲(即呂詹玉蘭之繼承人)
- 被告
- 林榮祥(即呂詹玉蘭之繼承人)
- 被告
- 林信展(即呂詹玉蘭之繼承人)
- 被告
- 劉正雄
- 被告
- 劉春風(即劉正宗之繼承人)
- 被告
- 劉佩姍(即劉正宗之繼承人)
- 被告
- 周曼麗(即劉正宗之繼承人)
- 被告
- 劉蓉穎(即劉正宗之繼承人)
- 被告
- 劉棉雅(即劉正宗之繼承人)
- 被告
- 劉宗發(即劉正宗之繼承人)
- 被告
- 劉凱文
- 被告
- 劉冠羣
- 被告
- 陳慶霖
- 被告
- 陳宥騏
- 被告
- 劉玉雲
- 被告
- 劉許金綿
- 被告
- 黃建枝
- 被告
- 黃書瑋(即黃鍾雄之繼承人)
- 被告
- 黃淑芬(即黃鍾雄之繼承人)
- 被告
- 林黃美玉
- 被告
- 吳玉新
- 被告
- 黃志弘
- 被告
- 黃惠玲
- 被告
- 黃惠萍
- 被告
- 方玲蘭(即黃志豪之繼承人)
- 被告
- 黃志傑
- 被告
- 黃麗津
- 被告
- 黃寶瑩
- 被告
- 黃小芩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秋月
- 被告
- 董朝安
-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0
董永富
王建明
王琬珍
潘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黃安治、潘榮華、潘春蓮,應就被繼承人潘進添、潘添旺、潘進興所遺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按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辦理繼承登記。㈠被告劉秉富、梁繡珠、梁繡雲、林榮祥、林信展,應就被繼承人呂詹玉蘭所遺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按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劉春風、劉珮姍、周曼麗、劉蓉穎、劉棉雅、劉宗發,應就被繼承人劉正宗所遺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按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辦理繼承登記。㈠被告黃書瑋、黃淑芬,應就被繼承人黃鍾雄所遺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按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方玲蘭應就被繼承人黃志豪所遺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按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辦理繼承登記。㈠兩造共有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價金分配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黃安治、潘榮華、潘春蓮、劉秉富、梁繡珠、梁繡雲、林信展、劉正雄、劉春風、劉佩姍、周曼麗、劉蓉穎、劉棉雅、劉宗發、劉凱文、劉冠羣、陳慶霖、陳宥騏、劉玉雲、黃建枝、黃書瑋、黃淑芬、林黃美玉、吳玉新、黃志弘、黃惠玲、黃惠萍、方玲蘭、黃志傑、黃麗津、黃寶瑩、黃小芩、董朝安、董永富、王建明、王琬珍、潘建民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所共有,兩造間就系爭土地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其他不能分割之情事。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乃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如以原物分割,將造成各共有人分得面積過小,造成日後使用之困難,難以實現系爭土地之經濟上價值,故應以變價方式分割為宜。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第2、3項之規定,請求以變價方式分割系爭土地,並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6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林榮祥、劉春風、劉佩姍、劉冠羣、陳宥騏、劉許金綿、黃寶瑩、黃小芩、黃麗津以:同意變賣系爭土地等語。
㈡被告黃安治、潘榮華、潘春蓮、劉秉富、梁繡珠、梁繡雲、林信展、劉正雄、周曼麗、劉蓉穎、劉棉雅、劉宗發、劉凱文、陳慶霖、劉玉雲、黃建枝、黃書瑋、黃淑芬、林黃美玉、吳玉新、黃志弘、黃惠玲、黃惠萍、方玲蘭、黃志傑、董朝安、董永富、王建明、王琬珍、潘建民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759條、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人之利益輕重、共有物之性質及其使用狀況等,公平裁量(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故實務上准許共有人以一訴請求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以繼承人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
㈡經查,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尚有部分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被告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33至56、74至122頁、卷二第111至157頁)。又依原告及被告林榮祥、劉春風、劉佩姍、劉冠羣、陳宥騏、劉許金綿、黃寶瑩、黃小芩、黃麗津所述,系爭土地並無不為分割之協議存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72頁),本院亦查無法令限制或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之情事,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至第5項所示之繼承人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並同時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均屬有據。
㈢本院審酌原告及有到庭辯論之被告均同意以變價方式分割系爭土地,且系爭土地面積僅131.33平方公尺,共有人人數眾多,倘依兩造應有部分之比例原物分配,勢將導致土地細分之情形,而使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所分得之土地面積過小,使土地使用價值大為降低,無法發揮系爭土地之經濟效益,顯非對系爭土地最有效益之分割及利用方式。若採變價分割方式,兩造自得依其對系爭土地之利用情形、對系爭土地在感情上或生活上是否有密不可分之依存關係,暨評估自身之資力等各項,以決定是否參與競標或行使優先承買之權利,以單獨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佐以系爭土地整筆經由市場公開競標,經良性公平競價結果,以較符合市場行情之價格予以變賣後,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取得變賣後之價金,顯更能維護系爭土地合理利用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各共有人之經濟利益,屬妥適、合理、公平之分割方案。
四、綜上所述,原告訴請如主文第1項至第5項所示之繼承人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系爭土地,均有理由,且以將系爭土地變價分割為最適宜之分割方法,爰命將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予以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價金分配比例分配之。
五、本件係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如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茲審酌兩造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酌定兩造應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價金分配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潘進添之繼承人即黃安治、潘榮華、潘春蓮 14/280 公同共有14/280 14/280 2 呂詹玉蘭之繼承人即劉秉富、梁繡珠、梁繡雲、林榮祥、林信展 10/280 公同共有10/280 10/280 3 潘進興之繼承人即黃安治、潘榮華、潘春蓮 14/280 公同共有14/280 14/280 4 潘添旺之繼承人即黃安治、潘榮華、潘春蓮 14/280 公同共有14/280 14/280 5 劉正雄 20/280 20/280 20/280 6 劉正宗之繼承人即劉春風、劉佩姍、周曼麗、劉蓉穎、劉棉雅、劉宗發 20/280 公同共有20/280 20/280 7 劉玉雲 20/280 20/280 20/280 8 劉許金綿 104/280 104/280 104/280 9 黃建枝 20/2240 20/2240 20/2240 10 黃鍾雄之繼承人即黃書瑋、黃淑芬 20/2240 公同共有20/2240 20/2240 11 林黃美玉 20/2240 20/2240 20/2240 12 吳玉新 20/8960 20/8960 20/8960 13 黃志弘 20/8960 20/8960 20/8960 14 黃惠玲 20/8960 20/8960 20/8960 15 黃惠萍 20/8960 20/8960 20/8960 16 黃志豪之繼承人即方玲蘭 20/4480 20/4480 20/4480 17 黃志傑 20/4480 20/4480 20/4480 18 黃麗津 20/6720 20/6720 20/6720 19 黃寶瑩 20/6720 20/6720 20/6720 20 黃小芩 20/6720 20/6720 20/6720 21 董朝安 50/11200 50/11200 50/11200 22 董永富 50/11200 50/11200 50/11200 23 王建明 20/4480 20/4480 20/4480 24 王琬珍 20/4480 20/4480 20/4480 25 潘建民 10/280 10/280 10/280 26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東部中會 14/280 14/280 14/280 27 陳宥騏 20/840 20/840 20/840 28 陳慶霖 20/840 20/840 20/840 29 劉凱文 10/840 10/840 10/840 30 劉冠羣 10/840 10/840 1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