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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0號

使用牌照稅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錢建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0號

原告
陳東溢
被告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表人
林延文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牌照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0 四年八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一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送達效力(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4 項準用第264 條前段規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錢 建 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0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使用牌照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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