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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1號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1號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代表人
許金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7 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8 年7 月4 日以108 年度救字第2 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8 年12月12日以108 年度抗字第37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自應依法補繳本件之裁判費。

三、綜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行政處分違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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