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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稅簡字第19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徐培元

原告
饒瑞文
被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代表人
黃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苗栗縣苗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稅簡字第19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