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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5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潘怡華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55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永全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15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徐永全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徐永全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7年7 月2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1589號判決免刑確定;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於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8 月4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併付保護管束,迄89年1 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9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經執行完畢;再於89、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嗣經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併付保護管束,迄91年2 月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9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經執行完畢。另㈠於92、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362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㈡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90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二罪刑經入監接續執行,於95年10月19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96年1 月3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構成累犯)。㈢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3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㈣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㈤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3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㈢至㈤之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602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㈥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17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經與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 年6 月入監接續執行,於98年9 月17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98年12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並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12月22日下午1 時許,在其桃園縣中壢市○○路458 巷68號住處,以吸食器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為警在上址前查獲,並扣得其所有而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吸食器1 組,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553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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