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237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中國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4529號),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4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中國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中國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1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90年8 月10日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28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4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以上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嗣又㈠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37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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