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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9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29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展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551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張展銘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注射束帶壹條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之注射束帶壹條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展銘前曾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板橋地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77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再經板橋地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872 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迄88年9 月1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17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778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020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旋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522 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復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10月29日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2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93年10月21日縮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①另於94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23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②同年間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48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 月 、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上開①、②罪刑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30 號裁定各減刑2 分之1 ,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9 月13日晚間8 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45 0號5 樓之住所處,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在同年月14日上午11時許,於上開住所處,以針筒施打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年月14日下午3 時許,為警於前揭住所執行拘提,並扣得其所有供其施用本件第一級毒品所用之注射束帶1 條,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展銘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部分)各1 份及扣案之注射束帶1 條。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附記事項:扣案之注射束帶1 條,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本件第一級毒品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明在案,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碩志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96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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