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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5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5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英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英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英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江英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裕民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詐欺                  │營利姦淫猥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犯罪日期│98年12月28日          │99年3月13日           │99年1 月底某日起至99年│
│        │                      │                      │2 月21日上午11時50分許│
│        │                      │                      │止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12556號   │99年度偵字第9133號    │99年度偵字第13231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1886號  │99年度桃簡字第1172號  │99年度桃簡字第1715號  │
│事├──┼───────────┼───────────┼───────────┤
│實│判決│99年8月16日           │99年5月25日           │99年10月29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1886號  │99年度桃簡字第1172號  │99年度桃簡字第1715號  │
│判├──┼───────────┼───────────┼───────────┤
│決│確定│99年10月22日          │99年10月26日          │99年12月9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四           │         五           │       以下空白       │
├────┼───────────┼───────────┼───────────┤
│罪    名│搶奪                  │詐欺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99年1月28日           │98年11月29日          │                      │
├─┬──┼───────────┼───────────┼───────────┤
│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555號   │99年度偵字第8762號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88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435號  │                      │
│事├──┼───────────┼───────────┼───────────┤
│實│判決│100年3月25日          │100年5月31日          │                      │
│審│日期│                      │                      │                      │
├─┼──┼───────────┼───────────┼───────────┤
│  │法院│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860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435號  │                      │
│判├──┼───────────┼───────────┼───────────┤
│決│確定│100年5月26日          │100年7月4日           │                      │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50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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