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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0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葉韋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0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思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思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搶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思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98年10月23日,而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8年3 月12日;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為98年4 月9 日;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8年4 月10日;如附表編號7 、8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為98年1 月間某日;如附表編號9 、10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為97年年底某日;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8年1 月26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8年2 月8 日,均係在98年10月23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葉韋廷

附表:受刑人林思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偽造文書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1日。 │├────────┼───────────┼───────────┼───────────┤│ 犯 罪 日 期 │98年4月8日 │98年4月9日 │98年3月12日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 案 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765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765號 │98年度偵字第13765號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880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880號 │98年度士簡字第954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98年9月11日 │98年9月11日 │98年11月9日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 案 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880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880號 │98年度士簡字第954號 ││ 決 ├─────┼───────────┼───────────┼───────────┤│ │ 確定日期 │98年10月23日 │98年10月23日 │98年1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備 考 │1、2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竊盜 │竊盜 │偽造文書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 │1日 。 │1日。 │├────────┼───────────┼───────────┼───────────┤│ 犯 罪 日 期 │98年4月9日 │98年4月9日 │98年4月10日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8365號 │98年度偵字第8365號 │98年度偵字第8365號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99年度審簡字第21號 │99年度審簡字第21號 │99年度審簡字第21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99年1月29日 │99年1月29日 │99年1月29日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 案 號 │99年度審簡字第21號 │99年度審簡字第21號 │99年度審簡字第21號 ││ 決 ├─────┼───────────┼───────────┼───────────┤│ │ 確定日期 │99年3月8日 │99年3月8日 │99年3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備 考 │4、5、6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轉讓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轉讓禁藥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9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月間某日 │98年1月間某日 │97年年底某日 │├──┬─────┼───────────┼───────────┼───────────┤│ 偵 │ 機 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3412號 │98年度偵字第3412號 │98年度偵字第3412號 │├──┼─────┼───────────┼───────────┼───────────┤│ 最 │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553號 │98年度訴字第553號 │98年度訴字第553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99年6月15日 │99年6月15日 │99年6月15日 │├──┼─────┼───────────┼───────────┼───────────┤│ 確 │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定 ├─────┼───────────┼───────────┼───────────┤│ 判 │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553號 │98年度訴字第553號 │98年度訴字第553號 ││ 決 ├─────┼───────────┼───────────┼───────────┤│ │ 確定日期 │99年8月19日 │99年8月19日 │99年10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考 │7、8、9、10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 │└────────┴───────────────────────────────────┘┌────────┬───────────┬───────────┬───────────┐│ 編 號 │ 10 │ 11 │ 12 │├────────┼───────────┼───────────┼───────────┤│ 罪 名 │轉讓禁藥 │搶奪 │搶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年底某日 │98年1月26日 │98年2月8日 │├──┬─────┼───────────┼───────────┼───────────┤│ 偵 │ 機 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3412號 │99年度偵字第21060號 │99年度偵字第21060號 │├──┼─────┼───────────┼───────────┼───────────┤│ 最 │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553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293 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293 號││ 實 ├─────┼───────────┼───────────┼───────────┤│ 審 │ 判決日期 │99年6月15日 │100年4月15日 │100年4月15日 │├──┼─────┼───────────┼───────────┼───────────┤│ 確 │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553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293 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293 號││ 決 ├─────┼───────────┼───────────┼───────────┤│ │ 確定日期 │99年10月29日 │100年5月9日 │100年5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之案件 │ │ │ │├────────┼───────────┼───────────┴───────────┤│ 備 考 │ │11、12案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09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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