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33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淑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6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淑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高淑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於民國99年1 月2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100 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高淑娟前於97年間因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5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98年間因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9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4 罪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1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並移送執行。另又於98年間因犯施用毒品案,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移送接續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6561 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 年4 月13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1 年3 月2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